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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3月9日,因黄某销售假冒的已注册的“古井贡”牌古井贡原浆献礼版白酒,安徽省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1、没收上述侵权的26瓶古井贡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2、罚款2400元。2016年11月,安徽某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六安中院,要求黄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各项损失及必要花费24000元。后六安中院判决被告黄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安徽某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古井贡”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安徽某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因黄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多次沟通,被执行人黄某自愿停止销售侵犯“古井贡”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主动依据判决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和执行费50元,本案按自动履行完毕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作为商家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商品进行销售,如果侵犯商标专用权就要担负法律责任。本案作为系列案件中的一件,执行中充分向当事人释明法律,促成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也让更多的商家树立了诚信守法的经营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