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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实际,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通知》精神,我院决定编制二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管理人申报条件
我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机构或具有破产重组工作经验的管理公司以及异地上述机构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申报加入二级管理人名册。本次二级管理人名册不设个人管理人,不接受异地申报和联合申报。
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或受过刑事处罚或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未满3年的机构,不得参加本次二级管理人的申报。
二、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1.管理人入册申报书(附件1);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3.章程;
4、执业人员基本情况(附件2)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不含实习律师);
5.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情况(附件3)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自2015年1月1日至今);
6.业务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7.行业排名情况(没有行业自律组织的可不提供);
8.办公场所情况证明材料;
9.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10.表彰奖励情况(获市级以上荣誉证书或奖牌复印件);
11.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附件4);
以上材料复印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提交申报材料时请携带原件由本院技术室负责审核。上述的申报书、表格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在主页点击“安徽”,进入页面后在“工作公示栏” 下载)、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公告栏”下载。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
各申报机构应于2019年12月9日至12月30日向我院技术室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评审。
(二)评审
本院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询问、走访相关部门以及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机构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机构的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对各机构进行综合评分,以总分排序,确定初审入围名单报省高院。
(三)公示。我院初审入围名单经省高院评审委员会评查后确定的拟入册名单,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本院官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
(四)公布。公示期满后,审核并处理异议,将审定的最终二级管理人名册公布于上述网站,并由省高院统一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特别说明
1.原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内的机构,注册地在本市范围内的,如自愿申请加入管理人名册,均需重新申报。
2、关于新旧名册衔接的问题,在此次编制二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完成之前,原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二级破产管理人名册继续有效,等此次新名册建立后,原名册不再使用。但在新名册最终名单公告之前已经被人民法院选定为管理人的机构,应继续履职,直到案件审结。
递交材料地点: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联系人:魏曙光 0564-3929362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9日